近日,雅安市名山区法院通过财产报告制度,成功执行雅安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13日,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雅安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塔式起重机用于工程建设,龙某系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完工后经结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付雅安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40656元。因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付款,雅安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判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雅安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40656元、滞纳金1022元;龙某对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某一直未履行,雅安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办理情况: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之后,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依法立案受理雅安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韩某、李某、肖某、曾某等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生效判决载明刘某、谢某某、曾某某、肖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名山区法院判决确定的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雅安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判决生效后未实现债权权益,雅安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所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案款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经申请人提供线索,执行干警依法将龙某、刘某、谢某控制到本院,各被执行人仍以各种理由搪塞。经查,各被执行人名下微信账户均有较高的资金往来,鉴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未报告财产,情节恶劣,本院充分发挥财产报告制度应有的威慑和惩戒作用,各被执行人在司法威慑高压下,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履行案款共计10万余元,剩余案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
典型意义:财产报告制度是执行程序的关键环节,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直接破坏司法程序;被执行人轻则被罚款、拘留,重则受到刑事处罚。本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严格落实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切实捍卫法律尊严、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