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共安全,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6月10日,富顺县法院在富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2025年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和妻子发生争吵,于是在家中饮下泡酒。随后,情绪未平复的他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朝隆昌市方向驶去。次日凌晨1时许,当王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富顺县代寺镇顺康食品有限公司门口时,与正在左转弯的李某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立即报警,王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
出警民警抵达现场后,发现王某某存在饮酒驾驶嫌疑,随即带其前往医院救治并进行抽血送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高达200.4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80mg/100mL)。经富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和认罪认罚的情节,遂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针对全县近期危险驾驶犯罪高发频发的态势,富顺县法院持续推进“轻刑快办”机制,始终保持对“酒驾”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高压态势,不断提升司法审判的质量与效率,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效果,教育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平安是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期盼,是社会发展最基本的前提,社会治安状况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安全感与幸福感。下一步,富顺县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酒驾”的专项整治工作,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彰显维护社会稳定、守护人民幸福的坚定决心。(钟晓华 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