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与执行局协同联动,审判和执行法官引入“先行调解”程序,妥善化解一起执行异议纠纷,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场履行。
案件执行引异议
原审案件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林某向原告李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被告林某一直怠于履行义务,原告李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查封了林某与其前妻刘某名下共有的房产。后刘某提出执行异议,自述其与林某已经离婚,案涉房产约定归自己所有,只因贷款未还清,尚未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请求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拍卖等相关处置行为,威远县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于是,案外人刘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将申请执行人李某起诉至威远县法院。
立执协同作调解
案情并不复杂,却与一审案件、执行案件相互关联。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执行法官了解原审案件执行情况,在认真梳理案情的基础上,联动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室里,“确实应该履行还款义务,但房子被查封了,我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很大影响……”“判决生效一年多了,迟迟拿不到钱,我的权益成为‘一纸空文’……”原被告双方向法官陈述着自己的理由。对于双方的诉求和争议,承办法官和执行法官从法律依据和减轻诉累的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共同寻找化解矛盾的最优解。
达成和解促履行
在审判和执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案外人刘某自愿代被执行人林某偿还5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承诺不再执行案外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林某名下房产。根据和解协议,案外人刘某现场兑付了案款,执行法官立即解除了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拍卖等措施。
“黄法官,真的很感谢你,我自愿撤回执行异议之诉”,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等措施后,案外人刘某也撤回执行异议之诉。至此,执行异议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
从依法驳回执行异议请求到主动撤回执行异议之诉,在立案庭和执行局协同联动调解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当场履行,双方当事人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历经曲折的执行案件也迎来了转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