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乡村社会纠纷,还需法治思维引领

来源:眉山市东坡区 作者:黄雅洁 发布时间:2022-09-11 21:32:43

2022年6月8日,习总书记来到东坡区,考察了太和镇永丰村,重点关注了当地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粮食生产、推动乡村振兴等情况。当前,我国乡村发展已经进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新阶段,在乡村社会发展过程中,因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土地纠纷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逐渐增多。

笔者认为,要化解好乡村社会的种种矛盾,就要以法治思维为引领,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强化矛盾纠纷化解队伍。

一、加强乡镇普法工作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社会成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意识逐渐增强。但在乡村社会,群众法治意识普遍还较为薄弱,常常抱有“大闹大解决”“私下报仇”“宗族抱团”等错误思想,这就有待于普法工作的进一步加强。

此前我镇就曾发生一起社会纠纷,农民A某与B某因田埂堆放杂物发生纠纷,A某私下叫来了外地打工的哥哥,半夜砍断了B某家中的果树,进一步激化了矛盾。本次事件原本是可以通过私下沟通解决的小事,而不必上升至法律问题。正是村民法治思维的缺乏,使得矛盾进一步恶化,涉案主体增加,涉案金额同样变成了一个不小的数目。可见我们的普法工作还应更加深入乡村,乡镇普法工作有其特殊性,对于一些顽固错误思想,应当针对性地进行纠正。

二、建立预防排查机制

当前,我们已经建设了相对完善的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村(社区)调解委员会等调解机制,可以为群众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但调解机制毕竟矛盾发生后生效的机制,除此之外,更要建立预防机制,即深入了解群众,定期排查走访,消除矛盾纠纷于未激化前。乡村中许多矛盾是多年,甚至多代人之间积累下来的,这就要求镇村干部真正走入群众中去,了解这些恩怨纠纷的来由,并通过与村民长期建立的相互信任来让村民倾听并认同镇村干部提供的纠纷化解建议。

三、强化矛盾纠纷化解队伍

各乡镇当前专职调解员不足是常态,许多乡镇因为经费等现实条件也很难组建一支完全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调解队伍,因此也需积极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加入队伍,尤其是鼓励熟悉乡镇的本地人进行专门学习,加入调解队伍。同时,对于调解员队伍,也要定期组织专项培训、视频培训、现场观摩等,加强人民调解员的法治理论和调解能力。有了强有力的队伍,才能将现有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定纷作用,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同时,这也要求干部和调解员真正按照法治的要求,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坚持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只有不偏不倚、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和依法化解矛盾的实际效果,才能让群众信服法律、信仰法治,才能促进乡村社会和谐发展。

(黄雅洁)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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