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研发奖是劳动争议还是技术合同纠纷

来源: 作者:李佳容 发布时间:2022-09-08 18:22:07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3日,赵某与四川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试用期六个月;赵某在眉山从事充气柜钣金工程师岗位的工作;赵某为公司研发全绝缘全密封环网柜,研发奖金为税后20万(样品开发出来后,按工厂出厂实验做耐压、回路电阻等相关实验合格后,公司先付10万,剩下10万年底付清)。

公司的多份生产通知单表明:2020年9月和12月期间,公司有以技术部赵某图纸为准生产销售环网箱的事实。2020年11月及2021年1月、3月期间,公司的多次会议纪要载明:充气柜调试发现问题,赵某本周下了两套独立充气柜,目前发现充气柜漏气(正在想办法解决),赵某这周主要是协助两套充气柜安装等内容。

双方均认可公司前期已经支付赵某研发奖金10万元的事实。因公司拒不支付剩余研发奖金,赵某遂于2021年3月1日提起仲裁申请,提出公司支付其研发奖金10万元及其它请求。

争议焦点及认定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研发奖金是劳动报酬还是技术合同报酬;二是公司应否支付研发奖金10万元。

双方对合同中研发奖金条款的法律性质各执一词。赵某主张该条款是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属于劳动争议。公司认为该条款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技术服务条款,属于《民法典》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调整范围而非《劳动合同法》,不应适用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委认为,合同条款如何定性应从其条款内容、合同整体性等方面分析其与其它条款之间的内在联系、逻辑关系而予以判断。关于研发奖金的约定,首先,从内容上看,赵某为公司研发全绝缘全密封环网柜应是其作为充气柜钣金工程师的具体工作内容,且争议条款仅约定了赵某为公司研发全绝缘全密封环网柜及研发奖金的支付条件、方式,并不具备技术服务条款的其它要素。其次,从合同结构上看,“研发奖金”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第四条劳动报酬条款之下,且直接与其工作内容相关,作为一种附条件的奖金形式与工资、年终奖共同构成了赵某的劳动报酬。最后,研发奖金亦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工资形式。因此,仲裁委对公司称“赵某为其研发全绝缘全密封环网柜及研发奖金支付”属于技术服务条款的主张不予支持,认定双方关于研发奖金的约定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双方关于应否支付研发奖金的争议实为关于劳动报酬的争议,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关于应否支付研发奖金10万元,双方理由不一。公司认为研发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赵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公司的生产实际,已经达到支付条件。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样品开发出来后,按工厂出厂实验做耐压、回路电阻等相关实验合格后,公司先付10万,剩下10万年底付清”。首先,公司虽称赵某未提供关于实验合格的证明,但仲裁委认为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中载明“充气柜返工太多、充气柜漏气”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不能证明实验不合格,样品实验是否合格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应属两个不同问题。且样品实验是否合格等相关材料应属公司掌握管理,其既主张不符合支付条件,则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既未提供,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生产通知单、会议纪要可以证明公司已在生产并出售赵某研发的产品,公司亦认可其确实在生产,从逻辑上讲,只有样品实验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且公司前期已经支付了赵某研发奖金10万元,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结合前述分析,样品研发后的相关实验合格具有高度盖然性。综上,仲裁委认定该案情况符合研发奖金支付条件,认为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向申请人履行支付研发奖金10万元的义务。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赵某研发奖金10万元;驳回赵某的其它仲裁请求。

赵某与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赵某研发奖金10万元;驳回赵某的其它诉讼请求;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延伸思考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对高精尖人才的需求日趋强烈,双方之间的争议也逐渐突破了传统劳动争议的表现形式,争议表现新颖多元的同时,与其它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也更加紧密。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落细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全面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和劳动合同义务,既要自觉接受律法约束,又要学会运用律法及规章制度规范经营。作为劳动者,在学习了解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应当重视公司规章制度,明白可为不可为,懂得依法合理维权。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工作人员,一方面应当积极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另一方面也需要善于剥开争议表现的“花外衣”,看清表象背后的法律关系本质,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谱写法治东坡新篇章不懈努力!

(李佳容)


责任编辑:杨雪娇

本网站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对网站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顾问团.

四 川 法 制 网 ·法艺文化传媒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