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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鱼电鱼不可取 终将害鱼又害己

来源:资中县公安局森警大队 作者:刘 倩 发布时间:2022-12-22 12:01:21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流域十年禁渔”重要批示精神,资中县公安局以“长江禁渔2022”专项行动为抓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持续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2022年共侦破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8件,移送起诉犯罪人员9人。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案件特点,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一、朱某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朱某生在高楼镇街上以10元的价格购买了2瓶甲氰菊酯农药。2022年1月6日下午,朱某生携带该2瓶甲氰菊酯、1个喷雾器等工具从家中出发,步行至资中县高楼镇一心村(原桥梁村2社)境内麻柳河支流北岸,将一瓶甲氰菊酯倒在喷雾器内并兑满水,准备毒一旁田里的黄鳝时被人制止。随后,沿河向上游行至“白水沱”处,在该处将喷雾器内兑水的甲氰菊酯倒在麻柳河支流内进行毒鱼,在倾倒过程中,被张某发现并阻止,但朱某生仍继续将兑水的甲氰菊酯倒完。张某将朱某生挡下并报警,随后,朱某生被高楼派出所民警挡获,现场查获未使用的甲氰菊酯1瓶(送检检材3号)、喷雾器1个,无渔获物。朱某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毒鱼对渔业资源、水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极大危险,是法律严厉禁止的一种非法捕捞方式。毒鱼是灭绝性捕捞,不仅直接灭杀水体中的大小鱼类,同时还会影响其他水生动物、水生昆虫和各种微生物的生存,给整个生态链带来毁灭性的破坏。

 

二、骆某、石某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7月14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骆某、石某兴在资中县罗泉镇禹王宫社区9组境内珠溪河中使用电瓶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人举报,资中县公安局罗泉派出所民警将两人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捕捞水产品的工具电瓶设备(包括升压器、导线、竹竿)一套、背包一个、胶桶一个、头灯两个,渔获物鲫鱼、泥鳅、龙虾、鲢鱼、翘壳、窜子鱼等36尾,共约1.49千克。

因珠溪河流域为天然水域,珠溪河属球溪河支流,属禁渔区,且骆某、石某兴使用的电瓶电鱼属于禁用的方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电鱼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活动,是我们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电鱼器械释放的那一刹那电量,小鱼虾们一般当时就被电死;被电晕后的大鱼,如果侥幸地活下来,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这种“断子绝孙”的捕鱼法在我国早被《渔业法》等法律明令禁止。电鱼不仅是对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也给人带来致命危险。电鱼时电流瞬间爆发,如果操作不当,人接触了水面,也会给电鱼者或其他涉水活动人员带来致命危险。


三、法律责任和依据

(一)凡未经批准在禁捕区内进行捕捞、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阻扰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三百四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刘 倩)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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