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甲女与乙男在法庭上闹得不可开交,女方向男方追索15万借款,男方死不承认向女方借款,但男方在借据上有签字,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甲女要求乙男归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
简要案情:2022年11月,屏山县屏山镇A村甲女与B村乙男通过抖音认识,2023年1月31日第一次见面。2023年3月某日,乙男与甲女签订《协议》,载明:乙男与甲女认识多年……这期间乙男借到甲女壹拾伍万元,前提是如果乙男抛弃甲女,就得连本带利付还甲女,定于2023年6月还清。落款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落款时间下面写明:在工程上二人合伙,利润平分,具体管理,乙男管技术,甲女管账目,接账二人一起。2023年5月9日,乙男与丁某某离婚。甲女与乙男交往期间,有相互通过微信小额转账情况。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甲女主张的150,000元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借款事实是否发生。民间借贷合同本质上是实践性合同,其生效应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综合全案分析,甲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交付现金,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中,原告甲女提供了《协议》,言称借款是现金交付。被告乙男抗辩借款未交付,借款事实尚未发生,签订协议目的是双方为了让丁某某与乙男离婚而虚构。结合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认识时间不长,协议却载明认识多年,落款时间与书写时间不符等情况,被告乙男的抗辩具有合理性。原告甲女陈述其无固定收入, 对于本案借款的来源,言称系丈夫生前的积蓄和丈夫、儿子死亡时收取的礼金存放在家中,但原告甲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丈夫生前有多少积蓄,办理丈夫、儿子丧事费用支出来源情况。原告甲女近两年在使用银行活期账户存取款,并有微信支付交易情况,言称家中放置15万元的大额现金提供借款,不合常理。并且,原告甲女在与被告乙男的对话中,也说借款不真实。原告甲女所举证据不能达到借款已经交付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甲女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原告甲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