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上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宜宾市叙州区蕨溪镇火箭村党群活动中心会议室设立巡回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翠屏区法院受理陈某危险驾驶案后,经调查核实,被告人陈某因伤瘫痪在家,无法正常活动,且家住在宜宾市叙州区蕨溪镇火箭村,出入需轮渡过江。为维护法律权威,方便被告人参加诉讼,刑事审判庭法官决定前往被告人陈某所在地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翠路与新楼路路口时,追尾撞击正在等待红绿灯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316.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各种经济损失32000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定罪科刑。因被告人认罪悔罪,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叮嘱其好好养伤、早日康复。“感谢法官到村里来为我开庭,让我认识到了醉驾行为对自己、家人和他人造成的伤害,今后一定牢记法官的教诲,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被告人陈某说道。
(甯立 范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