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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纠纷中未受伤 医病费用自担

来源: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作者:林万泉 袁小涵 发布时间:2022-07-28 16: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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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健康权损害赔偿纠纷,对原告王某因在纠纷中并未受伤,而实际治疗其自身疾病的费用要求被告周某赔偿,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民事赔偿案件,受到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系同社社员。其本社社员魏某芬因家庭无劳力耕种承包地,2000年起,魏某芬将其承包地3亩委托原告家人无偿代为耕种,魏某芬的承包地与本社一山坪塘相邻。2021年初,被告周某承包了该山坪塘养鱼,为方便养殖,被告周某与魏某芬协商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将魏某芬的承包地以每年300元的流转费流转给被告周某耕种,并一次性交清承包8年的费用2400元。8月中旬,魏某芬通知原告及其家人退还承包地。11月1日,魏某芬通知原、被告双方共同到案涉土地现场交付,并指定边界。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赔偿其前两天栽种的小菜秧苗未果,拒绝交付承包地,被告周某上前扯掉原告所栽小菜秧苗,原告王某见状,跑到被告周某面前倒地,呼喊:“打死人了!”被告周某随即离开现场。后经原告之子电话联系110干警和120医护人员到现场,纠纷得以平息。

原告王某经120救护人员于当日10时17分送入区中医院检查后,又经其家人转入泸州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4天,两次检查治疗共产生医疗费7172.93元。原告出院后,该纠纷经当地派出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原告王某起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纠纷中并未引发肢体接触,且原告王某医治的费用全是自身疾病所致,与被告周某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当庭作出前述判决。

(林万泉、袁小涵)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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