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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中院召开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嘉州亮剑”专项执行行动新闻发布会

来源: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8 10:40:50

7月26日,乐山中院召开全市法院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嘉州亮剑”专项执行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乐山法院2022年上半年执行工作情况及“嘉州亮剑”专项执行行动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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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乐山中院执行局局长伍勇通报了2022年上半年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四川法治报、乐山电视台、乐山日报、乐山新闻网、乐山政法等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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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2022年上半年执行工作情况

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上半年,全市法院执结案件7839件,执行到位24.64亿元,纳入失信名单2105人,限制消费4326人,罚款8人,拘留125人,判决追究拒执罪2人,严惩失信行为,为构建诚信社会筑起坚实的制度隔离墙。

强化协同联动

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领导,强化执行联动协作。以问题为导向,牢固树立联动协作“一盘棋”意识。召开全市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全市基层法院基本建立起公安机关协作查人找物机制,召开与6家主要金融机构的座谈会,强化金融债权的执行与保护。

开展专项活动

结合“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打造“嘉州亮剑行动”系列专项执行品牌,在全市开展“嘉州亮剑行动”之“七类涉民生案件”集中专项执行行动和重大财产集中处置专项执行行动,持续开展“法润嘉州司法惠民”十大行动、“建筑工程领域欠薪”专项执行行动以及聚焦涉农民工工资民生类案件、金融类案件、涉小微企业案件、涉党政机关案件、涉黑恶财产案件等集中执行活动。

实行精细管理

建立完善局庭(处)领导对口联系指导基层法院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打造两个“123”执行流程节点监管模式,严格落实“日督办、周分析、月通报”工作机制,针对发现问题的类型每月发提示函和交办函、重大工作发督办函和指挥长令,推动问题整改。

推进信息化建设

强力推进“四川智慧执行”系统的有效运用,实现移动执行、阳光执行、网格员协助执行等功能一体化运行。重点打造最新数智执行工作新模式,推动执行办案系统功能更加完善、更加齐备。

强化调研宣传工作

组织召开了全市调研信息宣传工作培训推进会,建立了全市执行信息调研人才库,通过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发布了执行通告,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公布悬赏执行公告和财产线索举报电话,推送移动执行APP,营造执行宣传声势。

下一步工作

深化执行联动,增强执行合力。

紧紧依靠党委和政法委,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深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沟通协作,凝聚全市执行合力。重点突出执行联动威慑,加大拒执犯罪联合打击力度,织密执行联动威慑网络,坚决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

强化执行监管,提高执行质效。

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以提质增效为目标导向,深入开展“嘉州亮剑”执行专项行动,不断提升执行办案质量、效率。

落实“四讲四改”,打造“执行铁军”。

巩固执行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杜绝超标的查封、乱查封;规范查控财产处置管理,提高查控财产处置效率。以更严的措施、更实的作风持续推进高效公正规范执行。严厉惩治执行领域违法违纪问题,锻造清正廉洁的过硬执行队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不断迈进。

会上,乐山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李仲权通报了“嘉州亮剑”执行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乐山中院执行局二级法官助理陈哲就“执行不能”作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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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法院“嘉州亮剑”执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乐山中院成立专项执行行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通告》,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组织全市法院集中开展“失信曝光周”“拒执宣传周”“强制执行周”“案款兑现周”“新闻发布周”等攻坚行动,切实提升“嘉州亮剑”执行品牌影响力。

对规避、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实现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灵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提升企业持续经营发展的能力。

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小标的案件、涉民生案件执行,确保全市法院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率、终本案件合格率、执行信访办结率和执行案件执结率持续保持高水平运行。

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一定能够拿回相应钱款。当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则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所谓“执行不能”案件,就是指执行法院即使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所致。

当执行法院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和手段进行查控,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后,案件仍然无法得到执行的时候,这就是执行不能。

法院如何处理“执行不能”案件

终结执行

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司法救助

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但这种司法救助一般限于涉人身权利的案件。

如何防范或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在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向法院提供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到期债权、承包经营权等;

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当事人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例如,当出借人借钱给借款人时,出借人自己就要对借款人的财产、经济实力、还款能力、后续发展做出一个判断,然后决定借多少钱、借多长时间。

如果判断失误,借出的款项超出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经营亏损后,即便执行了借款人所有的财产也无法清偿,那么这就又造成了“执行不能”,同时也可以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此外,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仍然会受到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等措施限制,一旦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提供线索,经法院核实后可申请恢复执行,并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于有财产符合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所以,在案件“终本”后,被执行人仍然负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继续为执行法官提供财产线索。

请对我们的执行工作多一份信任、理解和支持。为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执行法官一直在路上!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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