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富顺一家销售水泥等建材的民营企业,B公司是成都一家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因为B公司中标了富顺县某建设项目,双方有了经济往来,签订了预拌混凝土的买卖合同。
双方签订的合同很完善,订货人、收货人、结算人、付款方式等在合同条款上都有详细约定,双方按约持续进行了近半年交易均未出现问题。可风险不期而至,由于发包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B公司无法及时向A公司预付货款,只好由相关人员每隔一段时间对欠付金额进行一次结算。距离最后一次结算又过去了半年,B公司仍然未向A公司支付货款。
A公司迫于无奈向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本案双方均是小微企业,不论从诉讼时间成本还是金钱成本上对双方都是挑战。承办法官收案后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B公司却在此时提出A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所谓的结算单并没有加盖本公司公章,上面的结算人员也不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有权利进行结算的人员,对结算材料不予认可。A公司主张由于工期较长,B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都换了几个,结算是当时项目上的人进行的,考虑到交易一直顺利也没有想到让B公司再出授权手续。
调解陷入僵局,案件进入庭审。庭审中双方围绕结算单的证据效力充分发表了意见,也在你来我往的辩论中指出了对方的失误。抓住这一时机,承办法官在庭审后及时和双方沟通,希望大家能透过自己经营中的不易去看看对方所面临的困难。
数次电话沟通之后,A公司考虑到目前B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同意再延长货款给付时间到年底,而B公司也认识到虽然结算手续不完善,但A公司提供的材料确实用到了自己的工地上,拒绝给付材料款似乎合法却难以合理。于是,该起买卖合同纠纷在原告方一句“人生何处不相逢”和双方对法庭的感谢中以调解落幕,两个小微企业都争取到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司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