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西小槌普法—— 别把网络当“造谣温床”!污蔑大熊猫饲养人难逃法律制裁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作者:石琳 梁兰 发布时间:2025-07-07 09:01:55

一、引言

在信息飞速传播的网络时代,网络暴力如暗处毒瘤,肆意生长。上网冲浪时仅凭主观臆断,在网上造谣大熊猫被虐待又饲养工作人员进行恶意攻击,严重影响其受害人生活与精神状态扰乱社会正常秩序。近日西区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让我们一同深入了解此类行为背后的法律问题。

image.png

二、基本案情

2023年6月以来,当事人玲大姐(化名)认为某科研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虐待大熊猫的行为,遂对从网上获取的有关大熊猫的素材、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等进行具有诱导性或侮辱性的二次加工后,发布到互联网平台上,引发网友大量浏览和转发。玲大姐还直接通过手机向工作人员发送辱骂短信,并煽动网友参与,严重影响了相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生活。

image.png

三、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玲大姐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行为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玲大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一、玲大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随案移送黑色OPPO RENO6 5G手机一部,系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image.png

四、法官提示

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有明显区别。诽谤罪针对特定个体,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需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侵害的是公民人格和名誉权。而寻衅滋事罪多针对不特定对象,以寻求刺激等为动机,通过辱骂、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的是社会秩序。

image.png

指尖有分寸,网络有文明,以真实客观为底线,拒绝恶意剪辑、造谣传谣,做网络正能量的传播者;广大网民应强化法律意识,对未经证实的信息保持理性,不跟风辱骂、恶意转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唯有共筑法治防线,方能守护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石琳 梁兰


责任编辑:刘华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