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山区法院对阻碍执行公务的王某某依法作出拘留、罚款的处罚决定。
2025年4月22日,彭山区法院执行干警在对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公司经营状况进行依法调查时,王某某拒不配合调查,当场抢夺工作证件,摔坏执行干警眼镜,抓扯执行干警,致使执行干警脖子受伤、眼镜损毁,严重扰乱执行秩序。
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彭山区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司法拘留3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决定宣读后,王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书写道歉信、立即赔偿眼镜费用650元、缴纳了罚款。彭山区法院考虑到王某某认错态度诚恳,且自身残疾情况,决定免于拘留。
执行法官依法开展执行工作是法定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拒不配合执行、藐视和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本案中,王某某在执行干警依法履职过程中,藐视执法人员和司法权威,肆意抢夺证件、抓扯执行干警,严重扰乱执行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拘留、罚款决定,彰显了法院惩治不法行为和保障法官权益的坚定态度,引导社会公众进一步形成崇尚法治精神、尊重司法权威、维护法官权益、构筑良好司法秩序的共识,有力增强了法官职业尊荣感和获得感,捍卫了司法权威。同时,人民法院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充分考虑王某某认错态度和自身残疾情况免于拘留,用更人性化的举措实施司法惩戒,彰显人文关怀和司法温度,也有利于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