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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酒1900余箱 涉案金额300余万元 宜宾南溪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五粮液”酒案件

来源: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李玲 王晨 发布时间:2019-11-22 20:07:13

  近日宜宾市南溪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五粮液酒案件。三名被告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件中,三名被告人生产、销售假“五粮液”酒达1900余箱,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案件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发经过:2016年春节,被告人郑某甲无意间得知五粮液可用金六福白酒灌装假冒,随即订购了五粮液商标的外包装纸箱、五粮液商标的木盒、五粮液商标的酒瓶以及四星金六福酒。

  随后郑某甲安排被告人郑某乙在河南省中牟县谷堆刘村租用了一处住宅作为制假窝点,并雇请郑某乙及毛某等人用手工方式将金六福酒灌装成五粮液(盛世佳酿)。

  2016年12月,郑某甲使用网上购买的虚假身份成立了河南遍地金黄酒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郑某甲利用虚假身份通过微信发布五粮液(盛世佳酿)的销售招商信息,伪造了五粮液公司的相关授权书以及产品检测报告、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书,并招募被告人陈某作为公司运营总监。

  陈某明知郑某甲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加大对外推广销售力度。通过推广销售,截至2017年7月案发,郑某甲以1400元至5400元每箱不等的价格将假冒的五粮液(盛世佳酿)白酒销往四川、河北、福建、河南、重庆、安徽等十余省,共计销售1900余箱,涉案价值300余万元,从中获利100余万元。其中通过被告人陈某销售出600余箱,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从中获利1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未经“五粮液”商标持有人许可,在贩卖的白酒上使用与“五粮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郑某乙明知郑某甲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合本案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宜宾市南溪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郑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进行制造、销售假酒的违法行为,从而获取暴利,不仅严重侵犯制造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经济利益,更是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酒类等商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尽可能前往正规商场或者品牌专营店购买,同时了解产品防伪的相关知识,谨防上当受骗。(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玲 王晨)


责任编辑:赵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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