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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法院首日首判涉彩礼案

来源: 作者:邹双优 发布时间:2024-02-21 09:41:3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月1日正式施行,剑指“天价彩礼”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规定》施行首日,渠县法院土溪法庭适用该《规定》作出了涉彩礼纠纷案件首判。

2023年,张先生与王女士经媒人介绍后相识相恋并同居,期间王女士怀孕,后因种种原因不幸流产,同年,双方在各自老家自费举办婚宴宴请各自的亲友。期间,张先生向王女士支付“彩礼”68000元(后王女士返还40000元),张先生还向王女士的家人支付红包共计8480元,王女士购买价值13270元的嫁妆带至张先生家中。双方举办婚宴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2023年年底,张先生与王女士因矛盾分手,现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士返还彩礼及红包、分摊婚宴等费用。对此,王女士辩称彩礼、红包属赠与行为,不得要求返还,而婚宴费用是张先生个人行为,与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常情况下,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男方及其亲属向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财物。彩礼在给付的时间、方式及收受人等方面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应当严格界定彩礼与恋爱期间双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和日常消费性支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王女士收取的“彩礼”、张先生支付给王女士家人的红包具备彩礼特性,应认定为彩礼。双方均自费举办婚宴,一般情况下,宴席开销与亲友随赠礼金大抵相当,且主办方在增进与亲友间的情谊等积极情绪价值方面受益明显,基于公平原则,对张先生要求王女士分摊婚宴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第六条,法院认定彩礼数额共计36480元、嫁妆价值13270元,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正常开销、物品折旧、王女士妊娠等情况,在彩礼与嫁妆数额抵扣后,酌定王女士返还张先生彩礼16000元。

邹双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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