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竹法院发挥“法官驻镇联村”机制优势,邀请法律服务所特邀调解员联合开展先行调解,成功化解一起涉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
原告邹某(化名)与被告孙某(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前,邹某按当地习俗向孙某支付彩礼8万元,并购买黄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双方家庭还举办了隆重的婚礼。然而,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矛盾频发,婚姻关系走向破裂。邹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全额返还彩礼,孙某则认为彩礼系赠与性质,拒绝返还。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深入分析案情,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三年多,因工作关系,同居生活仅半年,感情基础较为薄弱,且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彩礼返还比例上。邹某家庭为支付彩礼而经济紧张,孙某则因婚后共同生活照顾原告家庭也产生了一定开支。若简单判决,只会加剧双方矛盾,甚至可能引发两个家庭更为激烈的冲突。
为让原被告一别两宽,承办法官与特邀调解员运用调解“三步法”与双方进行沟通,一是充分释法明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实际使用情况等,释明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二是耐心情感疏导,从“婚姻始于爱,彩礼归于礼”的传统美德出发,引导双方顾念旧情,避免因财物纠纷伤害感情;三是促进利益平衡,既考虑邹某家庭的合理诉求,又考虑孙某的实际付出。向原被告提出“部分返还+折抵共同开支”的调解方案,最终,孙某同意返还邹某彩礼5.5万元并当庭履行。
法官说法:彩礼返还比例需综合考量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及用途、给付方经济状况、双方过错及贡献等因素。本案中,双方婚姻存续三年有余,实际共同生活仅有六个月,未生育子女。邹某家庭因支付彩礼家庭经济变得紧张,而孙某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承担了一定家庭责任。在本次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婚姻的基石是爱情,而非彩礼。大竹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妥善化解涉彩礼纠纷,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让婚姻始于“爱”的承诺。下一步,大竹法院将通过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深化三级过滤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引导群众树立理性婚恋观,推动移风易俗。
(叶建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