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成功执行完毕一涉企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小微企业正当权益,构筑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助力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丁某驾驶挂靠在甲物流公司的一重型货车与乙运业公司名下一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该事故经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某负主要责任,乙运业公司负次要责任。经一审、二审后判决确认:一、丁某赔偿乙运业公司车辆维修费44119.84元,甲物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受理费、鉴定费3204元由甲物流公司、丁某负担。
该判决生效后,丁某、甲物流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乙运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丁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丁某未报告财产和履行义务。丁某名下银行账户无现金,其所持有的川AAN573号重型货车也已被注销,挂靠公司甲物流公司经其他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丁某将涉案车辆进行报废处理并向某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143200元,丁某拿到赔偿款后向其妻子胡某某转款180000元,随后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因丁某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法官前往丁某居住地,将其拘传回法院并依法拘留10日。期间,执行法官警示丁某,如果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将移送其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由公安机关打击处理。释明后,丁某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当场履行完毕。关联执行案件中,丁某也向某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1862元,该案同时履行完毕。
(陈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