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达州市开江县人民法院邀请辖区金融机构代表召开“预查废”工作联席会,就“预查废”制度推广运用进行深入探讨。会议由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琳主持,党组书记、院长王邦鑫出席会议,执行局干警代表参加会议。
会上,开江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就“预查废”工作机制运行进行了讲解,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琳就“预查废”工作机制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等进行了解答。与会人员就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金融案件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协同建立“预查废”工作机制达成初步共识。
据介绍,下一步,开江法院将持续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交流,将“预查废”“预执废”工作机制落细落实,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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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预查废”“预执废”制度?
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诉讼、执行立案或执前督促中,发现被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一家或多家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且经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出具《预查废证明》《预执废证明》。
“预查废”“预执废”制度适用范围?
适用类型:针对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对象: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金融机构。
“预查废”“预执废”制度实施意义?
“预查废”“预执废”制度的实施,既能积极回应金融机构的诉讼需求,极大缩短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权的时间周期,又能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申请重复立案,减少审判、执行程序的空转,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