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众损毁案件材料、妨害司法秩序的申某发出司惩决定书。这是自四川省法院《全省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以来,达州市首例由司法警察办理的罚款、拘留案件。
2025年4月17日,在渠县法院岩峰法庭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庭审中,申某当庭撕毁其女周某某书写的意见书,损毁案件材料。随后岩峰人民法庭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警察提请罚款、拘留规定,将该线索移送至司法警察大队。法警大队当即启动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程序,依法调取了庭审录音录像、收集相关证人证言,制作询问笔录,固定了相关证据,并立案对申某进行了调查。经权利义务告知、案件事实询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确定申某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申某在4月17日的审理过程中,当众损毁案件材料,毁灭案件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妨害了司法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渠县法院作出(2025)川1725司惩17号决定书,决定对申某处罚款1000元。申某对自身一时冲动所犯下的错误表示认错悔过,亲自提交了悔过书,当场缴纳了罚款,并表示不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