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州区宕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接到一则信访诉求,当事人肖某要求巴中市区某小学、柏某某、刘某某、巴中市巴州区某建材站退还肖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占用资金利息、维权费用及追收此款的交通费用等损失。领导签批要求司法所及时化解。
司法所接到案件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据了解,肖某与刘某某系朋友关系,肖某因房地产经营曾向刘某某借款,现借款已偿清。
而刘某某与柏某某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在2017年暑期双方共同承包了宕梁辖区某小学操场的铺筑工程,因工程所需混凝土材料,遂在经营者郑某开设的巴中市巴州区某建材站处赊购建材,因一直未支付建材款,该建材站拒绝发货,导致工程无法推进。
期间,该小学要求在2017年9月1日开学前完成工程任务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学校当时也未拨付工程款,遂学校方负责人、刘某某、柏某某等人找到肖某,提出代支付建材款项五万给某建材站,今后在刘某某的借款中予以扣减。在2017年8月23日肖某通过农村信用社向某建材站转账,代学校、刘某某、柏某某支付了5万元建材款。
2020年6月1日,刘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巴州区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经过三审法院处理,在庭审中肖某要求在总借款中扣减代支的建材款,但刘某某辩称不认可扣减代支的50000元的货款,对此巴州市、区两级法院鉴于刘某某否认此事,告知肖某另案解决。之后肖某多次要求巴中市区某小学、柏某某、刘某某、巴中市巴州区某建材站等单位和个人退还5万元代支款,各方推诿,据肖某叙述,追款期间,柏某某曾表示如果刘某某不认的话则自己负责退还,但一直无果。
肖某认为自己没有义务代为学校、刘某某、柏某某给某建材站支付建材款,且刘某某在追收借款时拒绝递减,导致肖某财产权益受损。
在了解事实后,工作人员认为本纠纷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遂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柏某某承担给付肖某钱款的责任。
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期间,这起涉及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事实繁杂,时间久远的案件在司法所的及时调查介入下圆满解决,有力的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