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老人赡养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来源:南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林园芬 发布时间:2022-09-20 15:47:45


近日,南江法院长赤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赡养费纠纷,化解了家庭矛盾,解决了老人后顾之忧。

1663660139191774.png

案情回顾:赵大爷与其妻子养育了两个儿子,其妻子已去世二十余年。两个儿子曾口头协商,大儿子负责赡养父亲,小儿子负责赡养母亲。赵大爷在其妻子去世后,一直跟随大儿子生活,在有劳动能力时,常帮大儿子干农活、带孙子,二十年来家庭和睦,氛围融洽。现如今,赵大爷已过古稀之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却无人照管。赵大爷无奈之下,将其两个儿子起诉至法庭,诉请两子支付赡养费并承担照顾自己的义务。

承办法官审阅卷宗后,随即与赵大爷两个儿子沟通联系。大儿子认为,父亲现在卧病在床,需要高额医疗费及专人护理,仅靠自己无力承担赡养义务。小儿子认为,父亲在能劳动时任劳任怨帮助大哥,而自己家里却无人帮衬,大哥照管父亲,当仁不让。

了解前因后果后,承办法官做起了二被告的工作。赵大爷在能劳动时为一方创造了劳动价值,这是赵大爷的个人选择,不应以此成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借口和说辞。现赵大爷年老多病且生活不能自理,作为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通过多次的沟通与说理,原告赵大爷与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也放下成见,并感谢法院主持调解,妥善解决了父亲的赡养问题。

1663660158105613.png

1663660168441783.png

1663660180673776.png

【法官说法】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对为人子女者规定的责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能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费纠纷作为婚姻家庭类纠纷的一种类型,具有其特殊性,不仅要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更要加注更多的感情因素,让双方当事人能够带有温度的履行义务才是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杨海燕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