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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阳区法院审结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专刊之六十三
来源: 作者:罗浩 发布时间:2022-09-15 07:49:28


日前,恩阳区法院柳林法庭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吴某某等17名债权人申请指定巴中市恩阳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案件。该案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审结的首例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2022年3月,家住恩阳区柳林镇李某某因病突然去世,因其生前长年在柳林镇街道从事经商和房地产开发,李某某的突然离世引发了大量的民间借贷和其他经济纠纷,虽其遗留了多处不动产,但因纠纷多、涉及面广、金额巨大,李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李某某两个儿子)、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李某某之胞弟、胞妹)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处于无继承人状态,债权人无法实现其债权。

2022年8月,李某某的17名债权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共同向法院申请指定恩阳区民政局为李某某遗产管理人。恩阳法院柳林法庭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关于确定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因被继承人李某某去世后,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应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17名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对被申请人巴中市恩阳区民政局辩称应当由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会担当遗产管理人进行了核查,查明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与其所属的村民委员会有投资行为和经济纠纷,存在利害关系,故依法判决指定巴中市恩阳区民政局为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说法: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我国老龄化加剧,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也越来越大,不仅种类繁杂,而且形式各异。《民法典》实施前,我国法律缺乏遗产管理制度,“父债子偿”传统思想仍根深蒂固,因债务纠纷,给继承人,债权人造成困惑,引发大量矛盾纠纷。《民法典》实施后,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既是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一种法治的进步,将更有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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