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保护野生动植物,马边检察邀您同行

来源:马边检察院 作者:马罗拉古 立波 发布时间:2020-06-09 09:33:26

马边彝族自治县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大县,境内生长着种类繁多的国家一、二级珍贵野生动植物,特别是在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蕴藏着丰富的生物“基因”,仅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就有九种,一级保护植物四种,同时还有大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视频(马边检察彝汉双语视频)

近年来,马边县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类刑事案件多有发生,从2013年5月至今,马边检察院共审查起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类刑事案件22件32人;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3人,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还被判令承担补种5000株树苗的民事责任。除了依法办案以外,马边检察院立足自身职能,积极同相关行政机关开展合作,加强法治宣传,2018年,马边检察院会同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马边大风顶保护中心深入全县20个乡镇开展了环境保护宣传工作。今年三月,马边检察院会同县法院、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揭牌了我县首个公益林保护基地,目前该基地由违法行为人补种的5000株树苗已种植完毕,存活率达到了90%以上。今年四月,由马边检察院牵头,会同县法院、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11家机关或部门,建立了“检察+”野生动植物保护联盟,决定加强工作协作,共同保护好马边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保护好野生动植物,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义务和责任。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也是保护人类自己。马边检察院将继续努力,依法履职,与社会各界一起,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地球母亲。

刑法及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七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还有关于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其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马罗拉古 立波)

责任编辑:李尤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