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荥经县检察院“四抓四提高” 提升办理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的实效

来源:荥经县检察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10 14:28:17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以及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的广泛关注。少数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罔顾法律,非法猎杀、贩卖、收购、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重破坏了良好的动植物生态链。为有效减少和避免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荥经县检察院自2017年以来,采取“四抓四提高”措施,办理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5件5人,在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同时,不断向社会公众普及相关知识,切实提升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基层治理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

涉野生动物犯罪成因分析

文化较低,收入微薄,将野生动物作为生财工具。在办理的此类案件中,涉案犯罪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且无固定收入。为追求高额回报,他们以猎捕或低价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转手高价出售等方式,从中赚取差价,为此不惜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红线。如康某某以3800元的价钱收购了一只黑熊(经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死体以及熊胆,后转手以5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某,从中谋取1400元的利润。

道听途说,偏听偏信,自认为野生动物是治疗疑难杂症的良药。如廖某患糖尿病多年,无意间听说熊掌能够治疗此类疾病,遂从朋友处购得熊掌二只烹煮后食用,尽管异味很重、难以下咽,但犯罪人还是强迫自己吃下。又如石某某长期感觉头晕脑胀,四处寻找偏方,后听说猫头鹰在治疗头昏方面疗效较好,遂从亲友处购买食用。

屡教不改,再次犯罪,为满足自己私欲不惜触犯法律。如高某某曾因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野生动物熊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河边行走时发现羚牛死体一只,在明知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将已腐烂部位剔除后带至朋友所开餐馆准备出售。又如石某某无意中发现他人安放于山上的2个鸟网捕获了3只鸮形目,遂将其取下转移至家中藏匿并供自己食用。

打击犯罪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做法

抓源头保护机制,提高防范措施。一是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机制,开展野生动物普查,做到情况清、底数明;二是在山区、林区设立野生动物保护警示牌,提高群众的知晓度;三是在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地方加强巡逻力度,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采取措施,并做好对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工作。

抓信息共享,提高打击犯罪的力度。加强与公安、林业、环保等部门的配合,畅通“两法衔接”信息渠道形成打击合力,对非法运输、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绝不姑息,依法保护动物资源安全,维护良好的动植物生态环境。

抓线索管理,提高监督能力,开展守护餐桌行动。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一方面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走访重点餐饮业,开展“守护餐桌行动”,重点检查菜单中、储藏室等是否有野生动物食材,并向餐饮业发出野生动物保护倡议,号召他们积极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中来,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对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另一方面密切把控动物交易的每个环节,注意发现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中存在的漏洞,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

抓法制宣传教育,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提高“法律七进”实效。在办案同步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大宣传格局。在对《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加大受保护动物的种类、名称的宣传,丰富宣传形式,以报刊、网络等新媒体为载体,提高群众对珍稀、濒危动物的认知度。荥经检察院在荥经县龙苍沟国家森林公园宣教基地建成荥经县生态环境警示教育共建基地,该基地集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工作展示三大功能于一体,通过宣传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些危害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例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唤起全县人民和广大游客对珍稀动物的保护意识,进一步促进荥经的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人与自然更加和谐发展。

                                      


责任编辑:李月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