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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新时代下推进检察机关 司法警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思考和探索

来源: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李 健 发布时间:2022-06-07 14:28:55

新时代形成新思想,新思想引领新实践。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包括监察体制改革、职务犯罪部门转隶、检察人员分类、内设机构改革等以及“四大检察”定位和“十大业务”新的办案体系,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的职责任务、机构设置等相关问题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司法警察必须紧跟新时代发展前进的步伐,建立适应检察业务需要的司法警察工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警务保障作用,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推进司法警察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

更新思路理念,立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责定位转型发展

2013年5月8日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①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犯罪现场;②执行传唤、拘传;③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④参与搜查;⑤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⑦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⑧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017年11月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削弱,与之相对应司法警察的部分职责①至④已不复存在,随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各部门的职、权、责将划分得十分明确,各类人员各司其职,互不逾越。在机制设置中,司法警察定位为“检察辅助人员,行使办案中检察辅助人员的专有职能”,这是目前对司法警察及工作性质最明确的职责定位,而业务部门检察人员专司办案职能,将本应由司法警察承担的事务性职能完全剥离,司法行政人员从事所有司法行政管理事务,相关事务不再由司法警察额外承担,这些举措将使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更加规范化。为此,着眼于“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用警需求和适应自行查办14个罪名需要,司法警察职能的转型“势在必行”,应从依法履行的职责⑤至⑨中更多的发现和挖掘其职能作用,在扎实履行押解、看管、执行传唤和拘传、保护出席法庭检察人员的安全、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及办案工作区秩序与安全等传统警务保障职责的同时,逐步承担起协助公益诉讼证据的调查取证、公开听证、公开宣告警务保障等各项新增职能,全方位开展服务保障工作。

(一)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加强对刑事检察部的警务协助。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扫黑除恶的深入发展,围绕刑事检察部门的司法办案需求,紧扣辅助参与讯问、询问、提审、听证、自行补充侦查、调查取证等办案环节,做好执行传唤、拘传,协助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逮捕,执行好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保护现场等警务。

(二)履行辅助办案职责,积极参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司法体制改革后,环境污染和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新增业务,该两类案件办理难度和强度较大、一般涉及人数较多,危险程度和不安定因素也无法估量。辅助公益诉讼将是司法警察转型的方向,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充分履行检察辅助人员职责,积极主动参与公益诉讼协助调查取证、加强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环节对讯问、询问工作的配合保障工作。

(三)履行办案工作区管理职责,加强办案区建设。强化办案工作区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做好对涉案人员身份核查、安检工作,加强场所警戒,防范办案安全事故,通过科学建设,使办案区成为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监控到位、封闭安全的办案场所。

(四)履行安全保护职责,协助控告申诉部门安全维护。检察机关升级改造智能化为民综合服务平台“12309检察服务中心”,整合案件信息、网上信访、12309举报电话等应用系统,加强与控申等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维护机关办公办案秩序,确保信访接待、机关办公场所和检察官的人身安全。

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务保障水平

(一)政治建警,提高思想政治意识。把“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作为政治建警的抓手,坚持“两学一做”政治教育学习不放松,“三会一课”定期参加不动摇,把警务保障工作上升到讲政治的高度来做实做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和训词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引导司法警察认识到改革是新时代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必然选择,做到政治上提高、业务上看齐,积极主动作为,切实担当履责,筑牢为人民服务思想根基,为检察工作开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保障。

(二)编队管理,提高安全责任意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认真落实高检院实行“编队管理+派警”模式和“集中管理、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使用”要求,确立规范的司法警察行政领导体制,与检察官的独立履职相区别,以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警务保障能力。在工作中严格执行“用警派警”规定,严格按照“申请-审批-派警-出警-反馈”的规范化程序操作,坚持每次出警制定《安全防范预案》,明确执行司法警察安全责任制,做到规范执法、安全办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技能培训,提高自我超越意识。积极适应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提出的新要求,优化警务技能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重点围绕高检院印发的《全国法警大练兵活动》,开展以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的以“一熟、两懂、三会”为要求的业务技能、体能训练,实现由“单一型”培训向“复合型”培训转变,通过开展实战演习、技能竞赛,以赛促训等,更好地提升训练的实用性和有效性,从而快速提升队伍的履职能力和综合素养。

(四)作风建设,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司法警察遵章守纪、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意识,全面提升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开展警示专题教育、廉政教育、反特权思想教育等,不断提高司法警察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八项规定、“五条禁令”及《禁酒规定》,强化司法警察的廉政意识和法纪观念、自我约束能力、律己意识,使执法和服务行为得以规范。

积极建言献策,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服务检察工作的两点建议

建议:2019年1月新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出台后,面对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的新现实,新时代下高检院应尽快修订完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相关条例、规定、细则等,使司法警察职责、任务明确,依法履职:一是针对职务犯罪职能转隶的新情况,对2013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2015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等进行相应的修改,剔除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内容;二是针对“四大检察”定位和“十大业务”新的办案体系,在体现司法警察辅助性、武装性特征的基础上,对司法警察参与公诉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职责予以明确。

2013年5月8日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九项职责),1996年8月14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为八项)同时废止,进一步强化了司法警察职能职责。

2015年6月1日最高检施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2001年6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予以废止,对新增职责的工作程序进行规范、对比较笼统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与现行规范性文件表述不一致的进行调整:一是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的九项职责的工作程序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二是加强对自身司法办案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对司法警察参与司法办案提出严格要求;三是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通过完善工作程序,切实保障办案安全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和职能也相应从检察机关分离转隶到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迫切需要修订、完善原来的相关制度、规定、条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依法履行的九项职责迫切需要调整,其履职范围发生重大改变,引起司法警察工作职能职责、履职任务和方式的变化。

2019年1月1日新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作了原则规定,但相关制度、规定没有跟上检察体制改革的步伐,特别是2013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和2015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没有及时修改,导致司法警察目前工作出现旧的制度、规定、条例已过时,新的没有出来,导致履职无法定依据。

(李健)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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