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使用儿子的银行卡“躲债”,妨害执行被法院罚款惩戒

来源: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刘启海 周厚琴 发布时间:2022-05-10 17:23:16

为了逃避债务,被执行人不仅东躲西藏,甚至使用儿子的银行卡来逃避法院执行,最终不仅要还清欠款,还因规避执行被罚款惩戒,为自己行为付出了代价。

2020年1月,汪某因欠冯某3万元未归还被诉至合江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汪某归还冯某借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汪某仍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8月,冯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网络查询和村社走访,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汪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一直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让该案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近日,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电话,表示已找到被执行人汪某。接到消息后,执行法官立即赶到现场,将汪某带回了法院。但汪某依然坚称自己无能力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随即宣读搜查令,对其进行人身搜查。经搜查,搜到现金33元、一张银行卡以及该银行卡的交易凭证。面对搜查结果,被执行人汪某表示该银行卡是其儿子的,自己只是代为保管。因无法核实真假,执行法官便扣押其银行卡予以核查。当晚,汪某迫于执行压力,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筹借了2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并约定余款于年底付清。

次日,合江法院执行法官到银行查询该银行卡的信息,发现该卡有存款5.9万元,其账户确实为被执行人汪某儿子户名。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为调查真相,执行法官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提供其子联系电话予以查证,但电话接通后,被执行人之子表示没有将银行卡和存款交由父亲保管使用。执行法官立即按执行标的冻结该银行卡存款,并将裁定送达当事人,同时向其释明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在强制执行震慑下,汪某主动承认该银行卡实际是其持有和使用。本案银行卡的归宿真相大白后,汪某也立即履行了还款义务。至此,该案本金和利息全部执行完毕。对于汪某规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罚款1000元予以惩戒。

执行中,规避执行在一定范围内客观存在,也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合江法院在执行中切实加大财产查控力度,强化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效防范和惩戒规避执行行为,切实保障当人的合法权益。

(刘启海 周厚琴)

 



责任编辑:唐方琼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