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法院积极探索地方性法规融入审判实践,近日,天全县法院首次适用《雅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成功审结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赵某与何某系同村村民,两家土地相邻,赵某前往自家林地需途经何某家林地旁的生产便道。2022年,何某以赵某家竹子遮挡其农作物为由,对竹子进行砍伐,赵某发现后拔毁了何某家栽种的土耳苕,两家矛盾由此产生。2024年下半年,何某再次砍伐赵某家竹子,双方矛盾升级并发生肢体冲突,虽经多方调处,但未能化解。2025年初,何某将生产便道两端设置栅栏、堆放障碍物予以阻断,导致赵某前往案涉田地需绕行,运输农用物资的骡马也无法通行。无奈之下,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害。
法院审理
天全县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开庭前进村入户,了解情况,全面理清了两家纷争不断的缘由。同时,邀请村干部一同到现场进行勘察,为案件审理奠定坚实基础。庭审当天,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当庭裁判,由何某拆除设置在生产便道的路障和栅栏,让生产便道恢复畅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雅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内容释法说理,倡导邻里之间处理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高文明素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雅安市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0月11日出台《雅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该条例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提供了遵循。本案是天全县法院首次适用《雅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裁判,增进邻里和睦相处,维护乡风文明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做深做实定分止争,有效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另一方面为恢复邻里关系,营造团结氛围,建设文明、和谐的新农村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推动了地方性法规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有效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