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宜宾市司法局:扣车索赔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来源:宜宾市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6 20:50:44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宜宾某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宜宾市某街道,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导致混凝土倾倒入曹某承包的土地中,造成土地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驾驶员立即报警,经交警支队认定:运输公司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之后,双方在协商赔偿无果的情况下,运输公司多次联系施救单位对案涉车辆进行施救,曹某均故意阻挠。因案涉车辆系营运性车辆,曹某已持续阻挠施救长达三月有余,导致案涉车辆不能及时恢复运营,运输公司遭受日复一日的停运损失。

无奈之下,2025年1月,宜宾某运输公司一纸诉状将曹某诉至叙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曹某停止阻挠对案涉车辆的施救行为并以1000元/天标准赔偿停运损失。

处理结果

叙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输公司未对赔偿事宜提出有效解决方案或提出任何赔偿履行保证,负有主要过错。曹某遭受损失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予以救济,不能以此为理由阻拦对事故车辆施救,造成停运损失,应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决:认定曹某阻挠施救存在过错,但宜宾某运输公司未积极赔偿土地损失是主因,判决宜宾某运输公司承担85%责任,曹某承担15%责任。

2025年4月,宜宾某运输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输公司在诉讼期间、车辆成功营救后仍未对被侵权人曹某的财产损失履行任何给付责任,导致事态进一步升级,应负有责任;曹某作为交通事故纠纷中的被侵权人,在交警部门已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保险公司定损后,阻止运输公司对案涉货车进行施救,该行为给运输公司造成一定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决:宜宾某运输公司因消极赔偿承担60%责任;曹某阻挠施救承担40%责任。

案件评析

生活中,因财产纠纷而私自扣留他人财物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非法行为不仅无法使纠纷得以解决,而且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法律允许权利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应当是在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并且在采取措施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温馨提示广大群众:如果发生经济纠纷,当事人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私自采取不当措施,以免自己受到损失。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