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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瓦屋山司法所 “以案释法”促和谐 助力企业找出路

来源:洪雅县司法局 作者:唐杰 发布时间:2024-03-22 15:02:16

近日,洪雅县司法局瓦屋山司法所应邀参加瓦屋山镇复兴村“复兴村酒厂遗留问题协调会议”,就洪雅县金斛酒业公司(原复兴村酒厂)与工人、土地户之间的土地租金、工资、借款等遗留问题进行现场协调。

据现场谈话和查阅资料得知,2012年6月,王某以洪雅县羌风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租用了复兴村六组和七组5户农户土地,修建了原复兴村酒厂。2012年11月与武某某达成协议,共同出资于2013年3月成立了洪雅县金斛酒业公司,王某占股三分之二、武某某占三分之一。经营期间,王某向武某某个人借款共计50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2014年1月,武某某起诉王某,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酒厂资产,后判决王某归还武某某本金400万元、利息90万元等。因王某一直无力支付,且公司资产流派,2023年7月,经洪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洪雅县金斛酒业公司所有的全部资产作价560万元,交付武某某抵偿差欠武某某的债务、守厂人工资、守厂期间的电费、评估费、清点物资费用。虽然资产全数判给武某某,但因王某尚欠土地户毛某祥、朱秋林、王健等个人借款30余万,朱秋林、王成勇、雷成军等数十人工资9万多元,2016年至今的土地租金4万多元以及鸡棚租金2万多元无力支付,导致上述土地户和工人“只认厂不认人”,一直阻拦武某某恢复生产,双方火药味浓郁,多次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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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承“调解一场纠纷,上好一堂法制课”的工作理念,司法所所长现场对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以案释法”,给土地户和工人上了一堂法治课,帮助他们明白了虽然被拖欠工资、租金和欠款有理在先,但“只认厂不认人”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阻拦武某某恢复生产行为更是涉嫌违法,绝不可取。通过细致调解,武某某表示为解决遗留问题,迅速恢复生产,自己愿意代替王某偿还21.5万元个人借款,如数支付土地租金、鸡棚租金,按实际上工天数全数支付工人工资以上共计约38万元,但需要土地户支持复产,按原条件与自己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王某表示余下债务由自己独立偿还,大家积极配合武某某复产。土地户和债权人看到了武某某的诚意,对表示债务、工资、租金等偿还都没有异议,但为不影响农家乐经营,酒厂6-8月旅游旺季需要停产,才能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考虑到旅游产业是复兴村支柱产业,酒厂周边家家户户均在经营农家乐,恢复生产后,发酵产生的气味确实会在旺季极大影响到农家乐经营。即使土地户不阻拦,其他农家乐经营户阻拦经营可能性也极高,但停产3个月确实不利于酒厂生产经营。经过研究,司法所所长和镇人大主席又给武某某建议到燕远村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重新建厂,既可避免激化矛盾,又不影响生产,还能为复兴村增加旅游看点。武某某经过实地考察,同意了在燕远村建厂的方案,复兴村酒厂的遗留问题等新厂建成后再来协商。

虽然本次没有得到一次性圆满解决,但当事人就主要问题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调解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你这个同志态度还好,说的话我们都听进去了,现在是法治社会,我们会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唐所长,感谢你们为我们企业考虑得这么周到”。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都对司法所的调解工作表示了肯定与感谢,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赞赏。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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