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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涉案卷烟销毁 助力市场规范运行

来源: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益西桑迫 发布时间:2023-04-26 10:41:53

为依法打击侵害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县市场经营秩序稳定有序。4月25日下午,丹巴县公安局、丹巴县烟草专卖局对涉案假冒卷烟进行集中销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墨尔多卫士刑事检察办案团队派员参与并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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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行动公开集中销毁了张某某(化名)非法经营一案涉案卷烟。检察官现场对照涉案物品清单逐件清查、全程认真监督,确保销毁过程依法依规进行。

卷烟作为特殊专卖商品,生产、销售过程受国家严格管控,违法销售假冒卷烟严重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丹巴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侦监配合、行刑协作,不仅有效确保了依法罚没的侵权产品不再流入市场,更以切实有力的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展现了检察机关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立场和决心,也对违法销售假冒产品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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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墨尔多卫士刑事检察办案团队立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以“五精”检察工作思路为引领,依法能动履职,以高质量法律监督服务保障丹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墨尔多卫士刑事检察办案团队检察官·以案说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益西桑迫)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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