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以案说法】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 罚款5000元

来源:宜宾市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2 21:19:41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0日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九丝城镇所接到九丝城镇建武中学实名举报,称学校门口有商家向学生销售啤酒。接到报案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该商家“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实,2023年4月18日晚,兴文县九丝城镇某超市明知购买者为九丝镇建武中学学生的情况下,仍向其销售“维旺达纯生风味熟啤酒”10瓶(500ml/瓶),商家在销售啤酒时未对学生黎某某进行购买用途的询问,也未进行制止。该学生将购买的啤酒带到学校饮用,给学校的校风校纪管理造成不良的影响。

处理结果

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并且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以及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兴文县九丝城镇某超市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送达后,当事人积极缴纳了罚没款。

案件评析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大家理应坚守维护的事情。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完全,各方面都很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很弱,有的甚至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本案中,当事人为了较小的利益,在明知购买者为中学学生,仍进行销售啤酒,其行为违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决心和力度,既惩罚了违规的市场经营者,也维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警示市场经营者要诚信合法经营,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