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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节特辑:4个法治锦囊带你无忧过节

来源: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何霞 发布时间:2022-03-08 10:22:49

3.8国际妇女节迎来她的第112个春天

万物可爱 世间生动

半日假期开始

好像遇到了一些小麻烦

别担心

4个法治锦囊带你无忧过节

网购拆封后不让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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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一

取个快递回家开启美好半日假期,拆开包裹发现实物与商品图不能说一模一样,只能说毫不相干,但商家以拆封不退为由拒绝退款

检察官有话说

得退!

首先,“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其次,消费者进行必要的拆封检查,若保证商品除外包装之外完好无损,商家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退货。

法条链接

《最高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第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假一赔十不算数?

情景二

半天假期,从一口美味零食开始,咦?好像有什么不对,士和土傻傻分不清楚......

检察官有话说

算数!

“假一赔十”是该商店自愿作出的真实的承诺,是该商店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该店应对消费者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

首先,该商店“假一赔十”的承诺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范畴。该店的“假一赔十”的条款不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的范畴,不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其次,该商店承诺“假一赔十”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单方允诺,具有法律效力。单方允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超市滑到后怎么办?

情景三

快乐妇女节,零食库存告急采购gogogo,砰——逛吃逛吃中猝不及防踩到一滩水滑倒,附近也没有提醒标志呀?

检察官有话说

赔偿!

超市确实未对地面污渍及时清理,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顾客摔倒受伤,且超市作为该场所的经营者,理应为顾客提供安全、便捷的购物环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故顾客的摔伤与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超市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为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提供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环境,未尽到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作为消费者而言,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保障也有注意的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减肥套餐没效果,商家不退款?

情景四

买了“一个月不瘦10斤包退”套餐,春天到了,是检验瘦身成果的时候了!上称!怎么只瘦了因天气转暖脱掉的一件羊毛衫的重量?

检察官有话说

退!

美容院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向消费者鼓吹不成功便退款的诱人条件。这种承诺如果获得消费者的认可,那么双方之间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合同关系,即合同中附有一个条件,如果美容效果没有最终达到,发生的法律后果就是返还消费者支出的费用。法律上完全允许双方当事人就这样的条件进行约定,减肥的效果达到了,消费者自愿支付费用;减肥效果达不到,美容院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返还所有美容费用。所以,这样的约定完全有效。

遇到这样的不成功便全额退款的美容服务,一定要与商家确定好具体的美容目标。这样的目标应当是确定并且可以量化的,再者,不成功便退还全部款项的约定一定要通过书面的方式协商确定。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章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治锦囊与爱同行

祝每一位“她”

妇女节快乐!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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