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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普法小课堂】租赁物改善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解秋权 发布时间:2023-12-19 14:46:42

【法条内容】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解析】

首先,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果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这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

其次,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那么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承租人的一项保护性规定。

第三,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如果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这一规定保障了承租人在租赁物出现故障时的权益

最后,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强调了承租人的保管义务。作为承租人,在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前,需要先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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