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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两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现场履行显成效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成相君 赵旭 发布时间:2025-06-09 17:29:45

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两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仅有效化解了矛盾,还促进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理解和合作,为构建和谐社区环境树立了典范。

这两起案件均涉及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问题。一起案件中,业主因对物业服务质量和费用标准存在异议,长时间拒缴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运营受阻,双方关系紧张。另一起案件则是因为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业主财产受损,业主以此为由拒付物业费,双方争执不下。

面对这两起棘手的纠纷,屏山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没有选择简单的判决方式,而是决定采取调解这一更为温和且有效的手段。调解过程中,法官们充分发挥了专业素养和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他们首先仔细聆听了双方的陈述和诉求,了解了纠纷的来龙去脉。在调解的关键时刻,法官们巧妙地引导双方进行换位思考,让业主理解物业公司运营的不易,也让物业公司认识到自身服务中存在的不足。 

经过数轮的协商和讨论,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业主同意按照协议规定缴纳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也承诺将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标准。更令人欣慰的是,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现场履行了协议内容,业主当场缴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也表示将立即着手改进服务。

这两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还促进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理解和合作。屏山县人民法院的这次调解工作,不仅体现了法官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更彰显了法治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法官寄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及物业服务人的权利限制‌。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若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和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付费用。

业主逾期未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期限届满仍未支付,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通过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影响基本生活的方式催缴物业费,以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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