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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检察院着力构建“三关一否”机制 不断深化检察官权力监督制约

来源:广安区检察院 作者:唐菠 发布时间:2020-11-26 15:46:30

今年以来,广安区检察院为进一步深化员额制改革中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从检察官权力优化配置和制约监督两个方面,提出检察官办案要经过会议检验关、流程监督关、质量评查关和检察长否决程序的检验,构建起了检察官“三关一否”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构建监督制约机制的工作基础和优势

一是检察官行权频繁,权力出轨可能性大。广安区检察院案多人少矛盾一直突出,体现在检察官一人办理案件数量更多,其审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权力行使频繁。二是检察官行权集中,权力制约力度小。捕诉一体化改革将批捕和公诉权力合一,检察官行使权力不再受逮捕和公诉两个程序的制约,检察官权力行使更加集中。三是检察官权力增长,权力下放趋势明显。从捕诉一体和案件审批权下放两个方面的权力运行状况考量,以研究促使检务督察工作备受重视,是广安区检察院在内设机构去纪检监督格局下,逐步完成自我监督升级的必经之路。另外,广安区检察院历来重视法治理论特别是检察理论研究,通过建立各种激励机制促进干警投身理论研究事业当中,整个单位研究氛围浓厚。

培植“三关一否”机制的具体思路

在院级层面设立以检察长为主任的检察官制约监督工作委员会,制定包含“三关一否”程序和指标体系的办法,工作委员会按照办法开展检察官监督,具体工作程序为:从案管环节建立分案机制,对符合进入办案组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委会会议的“三会”程序案件,纳入会议检验关,根据不同意见评定检察官心证和行权水准;建立案件流程监管评分制度,对案件存在延期报警、流转异常等情况,进行甄别作出扣分评定,充分发挥流程监督关的规范效果;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检察长审批的,报送检察长审批,若检察长行使否决权使案件改变处理模式,检察官将按情况给予扣分处理,若未否决则通过。当然案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并没有完成该案检察官的责任评定,还要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再次给予评定,并结合前面程序中的检察官表现,最终作出检察官行权规范与否的意见。运用这个机制,所有的检察官办案必须通过会议检验关、流程监督关和质量评查关,并将检察长的否决率作为检察长并检察官的双重考核指标,促进领导权和检察权的相互促进,使检察官权力制约监督实质化、实在化。

“三关一否”机制的改革创新亮点

广安区检察院在总结以往检察官权力制约监督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决定检察官权力制约监督的核心要素,构建更加详尽的权力制约监督指标体系。针对提升检察长业务能力的检察官结论否决制,形成检察长和检察官的考核冲突张力,确保制约监督的实质性。开展这项工作,主要有以下创新总结:一是形成“2”个流程。案件受理后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提起公诉,以案件重大程度进行分类,需要过“三会”的提请“三会”讨论,实时开展案件流程监管确保程序规范;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形成综合报告送检察长审批,检察长依法行使否决权,案件办理结束后及时作出质量评查。二是提炼“4”个要素。“三会”讨论结论的不同意见、案件流程异常和报警、检察长的否决、质量评查系数等四个要素,将作为检察官行使权力功过的主要评定依据,相应作出奖惩处理。三是构建“1”个机制。以“三关一否”为核心工作精神,制定检察官办案监督制约办法,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工作依据,突出创新成果的实践运用。(唐菠)


责任编辑:向芷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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