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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检察院:放生1953只野生中华蟾蜍,让它们“回家”

来源: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25 10:04:29

近日,峨眉山市检察院受市公安局邀请提前介入一起涉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件,共同将查获的1953只野生中华蟾蜍放生,让它们“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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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办案人员与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专家在案发地派出所,就如何放生进行了讨论,制定详细的放生方案,确保放生行为适合中华蟾蜍在野外的生存,不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也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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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声音

中华蟾蜍(别称“癞疙疱、癞蛤蟆”)是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能大量捕食危害农作物、树木、牧草、建筑木材和人类健康的有害动物,在捕食害虫的同时也常常吞食一些有益动物,如瓢虫、蜜蜂、蚯蚓等,但捕食的害虫远远超过所捕食的益虫,蟾蜍的捕食对象有益系数达90%以上。目前,中华蟾蜍主要用于医药研究,对中华蟾蜍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活动,允许用于药用、展示、科研等非食用性目的的养殖。

检察官释法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许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针对野生动物的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同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增加了相应的条款,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以犯罪论处。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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