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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人民法院:坝坝法庭巡回审理 非法捕鱼被判刑

来源:岳池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怡青 发布时间:2020-10-27 16:35:45

10月23日,岳池县人民法院将巡回法庭搬进朝阳回龙沟村村委会院坝里,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同时给村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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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6月19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段某伙同被告人李某、邓某、粟某在禁渔期间,利用电瓶、升压器、竹竿等制作的电鱼工具到岳池县朝阳街道办窑罐厂村长滩寺河大桥电站堰口下面河段处非法捕鱼,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扣押了四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及捕获的鲫鱼42条、白条96条。

被告人段某被现场查获后,趁民警不备逃离现场,于2020年6月20日到岳池县公安局新场派出所投案。

【审理情况】

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对引导群众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具有很好的教育意义,遂决定对本案进行巡回审理,开庭地点定在了被告人李某的居住地村委会院坝里。开庭当天,众多村民赶来旁听。经过法庭审理和法庭辩论等环节,最终,法庭判决被告人段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被告人李某、邓某、粟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皆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扣押在案的电捕鱼工具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村民展开了普法讲解,告诫村民们非法捕捞天然水域的水生物和非法捕杀野生动物、鸟类,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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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被告人段某、李某、邓某、粟某四人使用自制的工具在禁渔期捕鱼,不仅对水域有巨大的危害,而且对生态环境也是一种严重的破坏,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本院依法作出判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指明了生态环境的重要属性和地位。人的生存无不依赖于自然生态系统,生态环境质量直接决定着民生质量。人类文明与大自然的命运早已紧密结合在一起,保护自然,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和谐,应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凡是发现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鼓励、支持大家积极向主管职能部门举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守护好生态环境,保护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李怡青)


 


责任编辑:陈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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