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泸州2023年一季度终生禁驾2人

来源:泸州市公安交警支队 作者:刘晓燕 发布时间:2023-04-11 09:44:52

近日,据公安交警部门统计,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我市共有2名驾驶人被终生禁驾。数据显示2名人员中1人是因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1人是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公安交警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请正确认识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切勿酒后驾车;在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后,要立即报警、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尊重生命、敬畏法规,切勿肇事逃逸,加重事故后果!

附:2起驾驶人被终生禁驾的案例警示

(一)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万某平,男。2021年10月16日18时50分许,万某平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纳溪区绕城路路段时,与同向道路右侧的行人刘某权发生碰撞后驾车离开现场,造成刘某权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万某平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安全驾驶及交通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万某平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万某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万某平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1681177525993.jpg 

(二)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何某,男。2020年12月2日19时许,何某酒后驾驶川E676XX号重型自卸货车搭乘龙某林,行驶至古蔺县黄荆镇某路段时,与公路右侧路坎发生碰撞后冲出公路路面再与房屋发生碰撞后侧翻,造成龙某林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何某未按照相关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何某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刘晓燕)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