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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行动”眉山公安交警查处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7284起

来源:眉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作者:贾慧娟 发布时间:2022-08-12 14:55:59

夏夜,城市“烟火气”十足。与此同时,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会给城市安全带来风险隐患。眉山公安交警日夜不休,利剑出鞘,严处交通违法,守护群众平安——

自开展夏季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以来,眉山公安交警累计查处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7284起。其中:酒醉驾 789 起、货车超载 1456起、超员载客190起、危化品车辆违反禁限行规定通行 20 起.非法改装 49起、不礼让行人 2774 起、其他违法行为 710 起,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夏季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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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支队通过召开会议、下发通知、分解任务等多种形式,迅速向各交警大队传达了夏季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要求和市局相关实施方案精神,同时迅速成立夏季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开展“百日行动”进行了详细安排部署,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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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源头管理,突出违法整治。支队紧密围绕“两客一危一货”重点运输车辆,联合道安办、交通等相关部门深入辖区各重点运输企业开展道路运输源头安全隐患检查工作;根据辖区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发生规律和特点,科学调整勤务,夜以继日组织开展酒驾醉驾集中整治、摩托车集中整治、客车、货车专项整治等专项整治行动,并将整治工作向凌晨、深夜等重点时段延伸,全覆盖入镇入村;以科技手段为依托,强化管控力度,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信息、集成指挥平台查缉布控系统,有效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大力教育引导,营造整治氛围。该支队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融入到日常执勤执法中,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注重行车安全;依托“美丽乡村行”,结合典型事故和突出违法特点,精准向农村地区群众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利用交管12123、公安短信平台、百度地图等平台推送“夏季高温交通安全”“一盔一带”“雨天行车安全”“疲劳驾驶”“酒驾醉驾”等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并利用新媒体推送交通安全知识,典型案例警示信息:

案例一:

8月7日,洪雅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巡逻至西环线起始段时,发现一辆重型货车闯红灯,随即民警对该货车拦停,并在现场对驾驶员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告知其行为的危害性,驾驶员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承诺以后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违法驾驶员作出了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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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8月2日,东坡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秦家镇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时,查获涉嫌酒后驾车的男子刘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川ZM**36的两轮摩托车,在执勤卡口被大队民警拦截,经检测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48.4mg/100ml。刘某称午饭时和朋友聚餐喝了点白酒,正准备去“逮”黄鳝的,结果被交警查获了。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刘某处以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罚款13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7月30日,丹棱公安交警在路面巡逻中发现一辆面包车后排没有座椅。民警立即要求该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一打开面包车后备箱,只看见除驾驶室和副驾驶室,其余座椅已被拆除,摆放了不少的货物。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做出500元罚款的处罚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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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8月1日,陈某驾驶川LL***挂重型货车沿国道213线从成都市往仁寿县城行驶时,因陈某翻看手机微信致使所驾驶的重型货车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方向由苏某某驾驶的川AT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苏某某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中陈某因驾驶机动车时利用手持电话上网、查看与发送短信或观看电视导致其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负全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交警部门给予驾驶员陈某罚款200元,驾驶证记4分的处罚。

案例五:

7月13日,邓某某驾驶电动车沿眉山市洪雅县省道215线行驶,行至余坪镇治超点路段时,车辆突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徐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邓某某、徐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于邓某某分心驾驶造成,承担这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六:

 6月27日,李某驾驶号牌为川ZD00***号小型轿车沿眉山市洪雅县瓦屋山大道行驶,车辆行驶至瓦屋山大道与玉屏山路口处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通行,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贾慧娟)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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