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发布嘲讽他人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近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廖某与被告代某曾同属某通讯公司的代理经销商,双方因生意竞争关系素有积怨。2022年7月13日,原告廖某及其妻子邓某与被告代某因琐事在被告工作的某通讯营业厅内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原告之妻一怒之下用锤砸碎了营业厅的一扇玻璃门。后经人劝解,原告主动清扫玻璃渣,但在原告清扫过程中,被告用手机录制了一段时长为3分零9秒的视频。当日,被告用其本人注册的微信账号通过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原告清扫玻璃渣的视频,并附文字“把得你歪,是要付出代价的”,曾有3人点赞,13人转发。此外,被告还在该条朋友圈留言区发表侮辱原告的留言。该条朋友圈全部消息以及被告微信视频号中的上述视频于2022年8月3日前删除。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朋友圈内容侵害了其名誉权,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遂诉至纳溪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为了降低原告的整体社会评价,借用本地俗话嘲讽原告窝囊、没有能耐,让原告蒙受耻辱。被告发布的朋友圈内容:“把得你歪……”以及其在留言区的留言内容“……我就是专门收拾假正经人的”中的“歪”和“假正经”字样是对原告人品的主观定性,容易引起公众产生对原告的负面猜测,误导大众认为原告是一个霸道、不讲道理以及虚伪的人,一定程度上贬损了原告的人格,确实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使用微信账号发布朋友圈消息向原告廖某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提醒,朋友圈、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朋友圈和微信群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产生矛盾纠纷后,双方应保持冷静和克制,通过正确的途径,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如果"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用同样的方式去报复对方,除了宣泄自己的情绪外,无法真正地处理问题,甚至会为此付出代价,得不偿失。
(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