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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法院审理一起“碰瓷”+“骗保”案 三人被判刑

来源:丹棱县人民法院 作者:杨润波 发布时间:2022-07-30 14:27:39

7月28日下午,丹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碰瓷”+“骗保”刑事案件。受疫情影响,其中两名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庭审。

丹棱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向被告人廖某提议在宵夜店、酒吧等地蹲守,跟随酒后驾车人员,故意追尾后以对方酒后驾车为由要挟对方赔钱实施敲诈勒索。廖某同意,并伙同被告人王某(系廖某妻子),三人先后在成都市、眉山市东坡区、丹棱县等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事后,杨某、廖某为修复车损,向保险公司陈述虚假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保险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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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8日,办案民警在眉山市东坡区将被告人廖某、王某抓获;同日,在廖某的协助下,于眉山市东坡区将被告人杨某抓获。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将全部敲诈勒索违法所得93000元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廖某退赔保险公司诈骗违法所得71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杨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他人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相要挟,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廖某、王某勒索他人财物价值达到“数额巨大”标准,被告人杨某勒索他人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廖某、杨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其中被告人廖某骗取款项达到“数额巨大”标准,被告人杨某骗取款项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廖某、杨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廖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43950元,发还保险公司。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三名被告人“碰瓷”敲诈之所以屡试不爽,主要是利用酒驾司机顾忌酒驾法律后果不敢报警的心理。在此郑重提醒广大车主,希望大家引以为鉴,要深刻认识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坚持杜绝酒驾。同时,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及时识破这种敲诈行为,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有效避免此类案件发生。

(杨润波)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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