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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抵(质)押车辆有风险 购买需谨慎

来源:康定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9 22:03:05

目前,市场上销售火热的“抵(质)押车”因价格便宜备受消费者的青睐,殊不知这便宜的背后却蕴藏着风险。

案情简介

原告丹巴某某向被告罗布某某购买一辆别克牌小汽车并对车辆进行维修,后因该车辆涉嫌诈骗案件,被公安局扣押,原告认为被告出售的案涉车辆存在权属争议,导致自身无法取得车辆所有权且无法使用车辆,达不到合同目的,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买卖合同关系,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并承担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

经查,该车登记车主系案外人张某某,其将车委托给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外租赁,并全权委托该公司处理租赁后期所有相关手续及车辆问题。该公司遂将该车租给案外人曾某。数月后,曾某向他人借款数万元并将车辆质押交付给“徐老板”(代)。被告罗布某某通过案外人刘某某介绍在“徐老板”处购买涉案车辆。最终,被告将该车卖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以口头协议就买卖车辆达成合意,符合双方真实意愿,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保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按照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现案涉车辆被扣押,原告失去了对车辆的占有和使用权,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而原告购买涉案车辆时,在明知该车为质押车辆,存在较大交易风险的情况下,未核实车辆来源、占有人、使用人等情况即进行交易,对其自身遭受损失也存在有明显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由被告罗布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丹巴某某购车款。

温馨提示

    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尤其是已经办理抵(质)押登记的机动车,其完整所有权的取得有特殊之处,在建立买卖关系时需要更为谨始慎终,法律虽未明文禁止抵(质)押车辆的买卖,但这一行为始终伴随着难以预料的风险,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建议买受人在交易之前要前往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档案信息,明确车辆所有权人以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情况,做到谨慎交易,安全买卖!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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