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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猥亵女儿者不被起诉”案中体现的司法温度

来源: 夹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吴晓刚 发布时间:2022-07-11 11:29:02

得知女儿被猥亵,陕西渭南白水县35岁男子张某甲将猥亵者打伤,后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白水县检察院认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法律不外乎人情,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原法》中写道:“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纲,反害天下。”其所说“法外之意”,就是指人情、天理。在本案中,张某甲在猥亵事件后出于仇恨心理打伤猥亵者,其冲动行为明显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倘若以此给张某甲定罪,明显是不符合天理、人情的,也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法律守护的是公平与正义,我们不能要求一个至亲之人被人猥亵的普通人时刻以极为理性的态度来处理问题,所以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一部善法应有温度。

但是,张某甲的行为已经被定性为违法犯罪,触犯了法律红线,检察院也是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是综合考量后不予追责。这就证明法律虽然对张某甲的动机是理解的,但对张某甲的行为却是不认可的,惩戒猥亵问题,需要依靠法律来解决,而不是依靠个人武力,不可认为不起诉就可以打伤违法犯罪者,倘若到了法律也无法“酌情”的地步,则辜负了法律对于公平正义的保护。

本案的处置,既兼顾天理、人情,又未罔顾国法,实现了法与情的统一,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吴晓刚)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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