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某某购买了被执行人吕某某的货车用于运输,由于没有给付完毕购车款双方没有过户,而该车辆实际挂靠在江苏某运输公司名下。2020年4月4日被执行人李某驾驶重型牵引车行至雷波县境内时,由于操作不当发生侧滑撞到申请人龙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造成四名申请人受伤。
2021年1月5日四名申请人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吕某某诉讼至本院,由于被执行人吕某某在千里之外,且自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特别授权当地法律工作者代为处理。在诉讼中其代理人与申请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共同赔偿四名申请人122 551.77元。被执行人吕某某在履行了15 000.00元后以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为由没再履行,四名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局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包案。首先联系二被执行人,针对被执行人吕某某的心结进行释法明理,解释了申诉案件的范围和特别授权的权利义务。由于疫情且双方当事人与本院都跨省,执行局领导将自己的微信号推送给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留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达成了先行履行完毕金额少的两个案件,剩余两个案件达成每月履行5 000.00元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就雷波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这样积极主动的为民、便民服务的工作态度表示了感谢。
自“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开展以来,雷波县人民法院始终把为人民服务放在心中,用实际行动体现到每一个案件当中,用爱心排忧解难,用耐心化解纠纷,用诚心服务群众,用公心赢得信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