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首次以专门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职能,通过规范集体财产管理、收益分配等核心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共同富裕,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系统化的裁判框架。
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运用“法院+工商联”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联动机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精神,成功调处了一起某村合作联社与刘某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依法解除了陷入僵局的合同,既护企业“发展苗”茁壮,又释放了村集体资产价值,保得村民“钱袋子”饱满,诠释了“小得盈满”的和合智慧。
案件背景:2020年,刘某某通过公开竞拍以18.8万元/年的价格承租某村合作联社位于高速公路出口处的房屋,合同约定租金一年一付,租期至2030年。但因证照等原因2022年底某村合作联社才将房屋交付给刘某某。随后,刘某某投入资金装修和添附经营设施,并注册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开设了客运旅客休息站。2023年底,随着高铁和高速路通车,导致途径该处的高速公路客运班车数量断崖式减少,导致经营入不敷出,2024年11月停止经营,后双方因2025年租金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引导诉讼,畅通解纷路径。某村合作联社要求刘某某支付2025年租金,刘某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抗辩在当前经济大环境且交通格局发生巨变的背景下应当减少租金,且认为某村合作联社迟延交付房屋导致其错过最佳经营期,致使投资款无法收回。而某村合作联社认为迟延交付房屋后双方已经达成新的协议,而且合同履行中并无不可抗力情形,不同意减少租金。至此双方各执一词,局面僵持不下。得知情况后,石棉法院秉持“抓前端,治未病”思路,启动“一乡一法官”工作机制,安排驻乡法官提前介入,了解争端和矛盾症点,并在争端无法调和后引导某村合作联社提起诉讼,并通过涉中小微企业诉讼绿色通道,提升了诉讼效率。
实地查勘,全面了解案情。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石棉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杨冰带队多次实地查勘房屋现状、核实添附情况,并与当地党委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沟通了解案情,经审查,某村合作联社的出租行为系合法经营行为。随后,邀请县工商联会商案件风险及存在问题,力争做到既当法律参谋做好风险防控,又当沟通纽带促成互利方案。
联合调处,破解合同僵局。当前,刘某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某村合作联社又受制于议事规则的限制无法降价,若继续维持合同,将导致刘某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法支付租金进而宣布破产,而村集体经济资源又因合同限制无法再出租获利,导致两败俱伤的境地。面对此难题,法院从两方面入手进行破局。一方面,法院主导积极组织双方清点资产,协调终止合同,法官朱建军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七条之规定,引导某村合作联社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巧妙用“未满才有上升空间”的小满哲学,劝说其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也能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后续创收清理障碍。另一方面,邀请县工商联就合同解除后再次招租的流程规范,以及下一步发展规划等方面对村委进行指导,以期盘活村集体经济。最终,这种既算“法律账”,又算“发展账”的司法智慧促成双方顺利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源整合、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下一步,石棉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以法治刚性护市场秩序、稳企业根基,以调解柔性守民生底线、保群众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