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山东坡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两被告人获刑一年六个月不等。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起,被告人杨某1每日从其上线张某某(另案处理)处领取有效期为一天的含有诈骗信息的印有“58同城超职季”字样的二维码,伙同被告人杨某2在乐山市、西昌市等地人员密集区域,以摆摊扫码送小礼物的“地推”方式,诱导群众通过微信将该二维码转发到50人以上的微信群,再以每个微信群15-16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处获取报酬。
被告人杨某1为获取更多佣金,大量发展下线,并将从张某某处领取的微信二维码转发给下线,从下线推广二维码的佣金中赚取差价,期间被告人杨某2一直从旁协助。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1从张某某处收取违法所得88万余元;被告人杨某2从杨某1处收取违法所得15余万元。杨某1、杨某2支付给其下线4万余元;杨某1支付给其他下线50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杨某2退缴了违法所得5万元。
东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1、杨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2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将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杨某1、杨某2的违法所得79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也是犯罪!赚钱道路千万条,合法道路第一条,不要被一时的利益冲昏了头脑,拒绝成为“骗子”帮凶。
(鲁钦沛 曹澜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