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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兑付的不只真金白银,还有司法温度

来源:雷波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19 14:49:45

申请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系好友,2016年道隧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雷波县境内某段通畅公路工程,之后将该工程涉劳务部分分包给申请人(申请人借用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2017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申请人李某某、罗某某将该通畅公路工程30%的股份作价600 000.00元转让给被执行人付某某,该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被执行人付某某为公司代理人。以公司名义负责现场施工、办理结算、处理有关一切事宜。工程结算后双方当事人就股份产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本案经二审判决被执行人付某某支付申请人李某某、罗某某600 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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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账户有零星存款,但名下动产、不动产登记较多,由于疫情,本院委托当地法院冻结其价值600 000.00元份额的房产后,及时与被执行人电话沟通,告知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称就本案已经向省高院提起申诉,是否能暂缓执行,承办人告知其申诉期间不影响执行,申诉改判后执行回转,当事人不得以申诉等理由对抗执行。在进行了相关规定的普法后被执行人表示会将案款转入冻结的账户中,但希望法院协调申请人不作司法划拨,冻结的账户有足额的余额后将卡交申请人保管,解除冻结后自行支付,避免征信留痕。为此承办人几次与申请人沟通,双方约定到沐川县见面履行,解除冻结后双方转账兑付了案款。

在当今经济环境下,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参与到工程建设中,由于对法律的认识不足,在签订合同时将份额合伙关系写为了股权转让,无视工程所属权,导致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诉讼,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又影响了朋友感情。因此建议每一个公民,在生活、工作中一定要用法律检索自己的行为,避免因不知法、不懂法而误踩雷区。

雷波县人民法院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秉承善意、文明理念,为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尊重当事人意愿,多协调多沟通,从而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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