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摸狗是形容偷窃的行为,然而,在内江市市中区一乡镇的农村,真的有人在偷鸡!5月12日,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共同犯罪的盗窃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共谋,约定由刘某某骑摩托车搭载钟某某,由钟某某着手实施盗窃。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钟某某、刘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全安镇,先后6次趁村民家中无人的机会,盗窃村民的家禽、香肠等财物。最终,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被害人发现并挡获。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盗窃的财物价格为2236元。
【法院审理】市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伙同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依法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鸡鸭猪狗等家禽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偷鸡摸狗”一向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事情,切勿因一时贪念而为之。该案件审理的意义不仅是惩治犯罪,更重要的是以案释法,“偷鸡摸狗”并非小事,不能对犯罪存在侥幸心理,不要试图挑战法律的底线。同时,提醒群众要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注意看管好自身的财物和家禽,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