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接受群众监督,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修订请销假和去向公开制度,从4个环节强化监督,规范干警工作行为。
先行审批。规定凡公休、事假、病假应当具备假条,明确了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的审批权限。对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陪护假、育儿假等,请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写明请假类别、请假依据的规定,层报审批。干警因公出差或培训的,应当在报账系统履行报批后在对外公开的登记薄上登记。
外出留痕。上下班实行指纹考勤制,考勤时间按县上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临时请假需登记留痕,在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指纹考勤记录外出时段,由政治部(督察室)每周进行抽查核实临时外出登记情况,未履行报批手续的,按照迟到或者早退处理。人民法庭出差的或请假,应当在干警去向公示牌进行标注,并留下联系方式,方便群众联系。
核查申辩。所有假条统一交政治部(督察室)备案,由政治部(督察室)对请假情况、未打指纹情况进行预通报和公示。干警对预通报内容有异议的,与政治处(督察室)核对:对于忘记打指纹情形的,需提供监控截图进行核销未考勤登记;对于已经请假但并未休假的,应当向政治部(督察室)说明在岗并坚持考勤的主要情况。
违规受罚。凡不假不到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扣罚当日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超过30天者,依法予以辞退或者解聘;规定迟到、早退扣罚一定工资。对参加院内外各种会议、执行相关公务等,未按时到达的视为迟到,比照迟到、早退规定执行。
(丁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