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筠连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支付生态修复替代成本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三万八千余元。
2021年8月,被告人刘某洪在未办理相关砍伐手续的情况下,先后购买并雇人砍伐了筠连县巡司镇某村的10株桢楠,砍伐过程中,被当地自然资源规划所工作人员发现而案发。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洪砍伐的10株桢楠树木树种均为樟科楠木属楠木,系天然野生起源,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洪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10株,活立木蓄积达8.5516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考虑到被告人刘某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古静)